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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平兰与被申请人石路长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兰,石路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758号申请人:胡平兰。被申请人:石路长。申请人胡平兰与被申请人石路长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平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路长银行存款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平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路长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琳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善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