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平兰与被申请人石路长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兰,石路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758号申请人:胡平兰。被申请人:石路长。申请人胡平兰与被申请人石路长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平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路长银行存款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平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路长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琳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善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