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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蜀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蜀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吴欣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2单元13楼1306号。法定代表人:赖学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夏征宇,总经理。上诉人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瑞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1589号之一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发展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华海公司与蜀瑞公司签订的《防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执时,可向本工程所在地地方法院起诉”,合同载明工程所在地位于三河龙伏安置小区,属成都市新都区辖区内,即协议管辖法院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管辖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发展公司尽管不是前述合同的签署人,但作为实质性参与合同的其他成员,也应当受到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协议管辖,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发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