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掖市广源旅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晓霜、杨文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广源旅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吴晓霜,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234号原告:张掖市广源旅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青松七社。法定代表人:任志兴,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32180829M。被告:吴晓霜,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柏家沟村一社20号,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8703013328。被告:杨文斌,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柏家沟村一社20号,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861231331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广源旅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霜、杨文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