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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李玉辉、陈玉清、李玉环、耿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玉辉,陈玉清,李玉环,耿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858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翔勇,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辉,男,1970年5月6日出生。被告:陈玉清,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李玉环,女,1965年3月3日出生。被告:耿怀军,男,1968年1月8日出生。原告刘广东诉被告李玉辉、陈玉清、李玉环、耿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