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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陕0113执1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小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7)陕0113执1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创新大厦72号1幢30301室034号。法定代表人:林茂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焦小锋,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小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小锋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焦小锋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注销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小锋(公民身份号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同登记号为Y10042554,幢号房号30-12101),该中心收到后,经查询登记簿显示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以(2016)陕0827执恢74-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至他人名下,原房产证2××7年3月30日作废,不能办理注销手续。关于申请执行人的第二项及第三项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焦小锋有购房首付款,上述两项请求可与首付款抵销,不再申请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7)陕0113执198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