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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三妹与谢守红、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妹,谢守红,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351号原告杨三妹,女,苗族,1992年1月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杨小刚,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守红,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生,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被告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守军,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主要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相旭凌,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妹与被告谢守红、阜阳县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三妹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三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三妹负担。审 判 长  戴顺娟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