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华晓露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晓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14号罪犯华晓露,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铜陵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晓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华晓露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0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华晓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晓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华晓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晓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