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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康璐、广东诚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终107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诚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龙真,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东诚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165900X。法定代表人:郑伟熙。上诉人康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碧桂园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诚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璐以与被上诉人南沙碧桂园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上诉人康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力平审判员  张燕宁审判员  郑怀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旦黄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