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凯康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凯康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881号原告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赵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连凯康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马云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凯康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新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4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