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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候某某车辆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陈某某与候某某车辆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候某某送达(2017)陕0632执89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候某某履行执行款1600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候某某交来执行款16000元、执行费140元。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陈某某领取执行款16000元,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