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祥发与朱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发,朱玉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436号原告黄祥发,男,194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朱玉照,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黄祥发诉被告朱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祥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祥发诉称,被告通过村民朱其斌向原告借款给他租田耕种,当时原告同意借给被告朱玉照人民币10000元,双方于2015年2月4日立有借据。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利息为月息一分五厘(即每月应付利息150元)。若被告到期不还本息,从超期之日起加收利息一倍,即每月利息300元。借款后,被告既不付息也不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本息,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付。因此,原告只好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朱玉照给原告黄祥发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2月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朱玉照缺席,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玉照于2015年2月4日以租田耕种为由向原告黄祥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被告朱玉照给原告黄祥发立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即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若被告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则从超期之日起加收利息一倍,即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朱玉照既不给付借款利息也不归还借款本金。经原告黄祥发多次追索,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和利息至今未还。原告无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黄祥发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借条和本院向雷州市公安局雷高派出所调取的被告朱玉照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朱玉照向原��黄祥发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所立的借条证明,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玉照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不依约向原告黄祥发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黄祥发起诉要求被告朱玉照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玉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玉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祥发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2月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玉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