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5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执行王爱荣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王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5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遂平县。负责人李金,任大队长。被执行人王爱荣,女,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行审6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爱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爱荣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028001108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