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华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华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华艺纺织有限公司,汉中市华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华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为年轻马营镇明星村工业园31号,组织机构代码57352864-6。法定代表人杨录得,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市华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青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05562821H。法定代表人任丽霞,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华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华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5857.71元���利息。案件执行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履行货款324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现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郭伟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