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艳春、女等与苏雅拉其其格、女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春,苏雅拉其其格,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财保9号申请人:张艳春、女、40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苏雅拉其其格、女、44岁、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魏华、男、40多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申请人张艳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苏雅拉其其格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雅拉其其格驾驶的起亚牌小型驾车一辆。(车辆所有人:魏华)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毁损该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