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希刚诉宁夏聚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刚,宁夏聚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张希刚,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231***********),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聚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宁夏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玉皇阁****号。法定代表人林少华。本院在执行张希刚申请执行宁夏聚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812元(按年利率5.75%自2015年6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1元,以上费用合计109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聚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宁夏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109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聚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宁夏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9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