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少云诉杨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少云,杨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丁少云,男,回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大学,职员。被执行人杨小丽,女,回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丽向申请执行人丁少云偿还借款本金17.8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梁晓军负担案件受理费7720元,案件执行费2686元。但被执行人杨小丽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杨小丽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宏泰清水湾小区17号楼1402室房屋一套(系其唯一住房)已冻结,因被执行人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暂不做处理,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丁少云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杨小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