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维东、房福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维东,房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维东,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房福强,男,1964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房福强有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房福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赵明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成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