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诗兰与王万林、阜阳市隆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诗兰,王万林,阜阳市隆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5802号原告:朱诗兰,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万林,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阜阳市隆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士君,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诗兰与被告王万林、阜阳市隆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万林、阜阳市隆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诗兰撤回对王万林、阜阳市隆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结后,一并处理。审 判 长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金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