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坤伟与肖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伟,肖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148号原告:张坤伟,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肖有利,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张坤伟与被告肖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坤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坤伟负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咸西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