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慧佳与成都易居晨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佳,成都易居晨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3149号原告:周慧佳。被告:成都易居晨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寅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周慧佳与被告成都易居晨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慧佳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易居晨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慧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易居晨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慧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慧佳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