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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春娥与被申请人罗国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娥,罗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93号申请人:程春娥(曾用名:程珺),女,汉族。被申请人:罗国成,男,汉族。申请人程春娥与被申请人罗国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春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总价值相当于7234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罗国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70号非凡格调房产一套,建筑面积72.93平方米(房屋预售证号:XX,合同登记号:XX),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17)陕0104执保93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