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焕丽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焕丽,田新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特21号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颖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颜,该行职工。被申请人:田焕丽,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9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田新央,女,汉族,生于1956年4月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田焕丽、田新央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现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田焕丽、田新央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田焕丽、田新央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