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柏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柏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7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77543-X。法定代表人颜呈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柏荣华,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在执行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柏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1500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违约金1650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4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2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74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