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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正红与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红,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381号原告:陈正红,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武灵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7880-9。法定代表人:王洪成,该单位总经理。原告陈正红与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正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正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