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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聪聪、陈占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聪聪,陈占涛,郭宝刚,孙鹏飞,武安市赛捷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聪聪,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领坡,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占涛,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宝刚,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赛捷通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邯郸市武安市。原审被告:孙鹏飞,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武安市。原审被告:武安市赛捷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国储一三四处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48168571796XQ。法定代表人:郭宝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聪聪因与被上诉人陈占涛、原审被告郭宝刚、孙鹏飞、武安市赛捷通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2013年7月25日的借据上,孙鹏飞、郭宝刚是作为经手人签字,在一审审理中,郭宝刚未参加诉讼,孙鹏飞将经手人改成借款人。一审对郭宝刚是否认可借款人身份、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谁、徐聪聪对该笔借款的用途是否清楚、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情况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聪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