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赵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赵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767号原告王玉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增民,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明诉被告赵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明撤回对被告赵增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潘 瑞审 判 员 周真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