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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赵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赵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767号原告王玉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增民,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明诉被告赵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明撤回对被告赵增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潘 瑞审 判 员  周真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