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建萍与肖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萍,肖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萍,女,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肖宏文,男,1968年6月20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陈建萍与肖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肖宏文应承担的赔偿款167600元,查明,被执行人肖宏文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罗 娅审判员 朱应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