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云阳县迪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吉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迪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吉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125号原告:云阳县迪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曾凡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颜,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张吉坤,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云阳县迪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云阳县迪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迪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