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613号原告:冯某某,住德惠市大房身镇。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布海镇。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抚养孩子冯立成,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事实与理由:冯某某与李某某于2016年2月12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生活,生一儿子冯立成,现以4个月。李某某索要彩礼8万元、改口钱1万元、四金3万元,合计12万元。因口角双方同居不到一个月分居至今,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冯某某无法提供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及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视为被告不明确,冯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返还;邮寄费112元,由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