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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06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麦、李俊锋等与胡展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李俊锋,李盈盈,李文锋,李俊国,胡展飞,宋国宁,伊川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060之一号原告:张麦,女,1954年5月12日生,汉族,原籍宜阳县赵保镇单村,现住宜阳县,系受害人李见功妻子。原告:李俊锋,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原籍宜阳县赵保镇单村,现住洛阳市洛龙区。系受害人李见功长子,同时系张麦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李盈盈,女,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受害人李见功女儿。原告:李文锋,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原籍宜阳县赵保镇单村,现住宜阳县,系受害人李见功次子,同时系李盈盈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李俊国,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原籍宜阳县赵保镇单村,现住宜阳县,系受害人李见功三子。被告:胡展飞,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宋国宁,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伊川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法人代表人:于干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是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负责人:朱振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麦、李俊锋、李文锋、李俊国、李盈盈与被告、胡展飞、宋国宁、伊川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胡展飞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