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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毕福德、赵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福德,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毕福德,男,38岁,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赵杰,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执行毕福德与赵杰(2013)庆商初字第343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