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习妹与罗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习妹,罗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164号原告:林习妹,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连州市人,户籍地址:连州市,现住连州市。被告:罗丽群,女,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习妹诉被告罗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习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习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为866元,由原告林习妹负担。审 判 长 雷克兰人民陪审员 陈斯静人民陪审员 易福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薇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