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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来与连云港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王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来,连云港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于来,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王波,住江苏省东海县黄川镇。案由:其他案由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来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王波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