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耀德机砖厂与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市中区耀德机砖厂,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耀德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魏剑钊,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杨梅,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迪,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81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乐山市市中区耀德机砖厂申请执行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并分别受理乐山成威德贸易有限公司、乐山市燎源物资有限公司、罗洪兴、张联华、章中艮、曹跃洪(两案)、乐山市五通桥区有明机砖厂等申请执行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共9案,因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本院决定并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101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6元、执行费141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依职权裁定对被执行人在峨眉山市城市发展建设办公室应领取的工程款予以提取,因该工程款现尚未结算完毕,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81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