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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沙涵俊、李水亭、史小亭、赵变变、王景峰、沙嫣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涵俊,李水亭,史小亭,赵变变,王景峰,沙嫣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738号原告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星驰,男,1993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系该社信贷员。被告沙涵俊,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水亭,女,196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系沙涵俊之妻。被告史小亭,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变变,女,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系史小亭之妻。被告王景峰,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沙嫣嫣,女,195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系王景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沙涵俊、李水亭、史小亭、赵变变、王景峰、沙嫣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被告沙涵俊负担。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