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青锋与金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青锋,金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50号原告:吕青锋,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金黎超,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青锋诉被告金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青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青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青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青锋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