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李怡晨、李怡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拥军,李怡晨,李怡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339号原告:李拥军,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怡晨,女,2003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怡博,男,2007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上海市嘉定区。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陈金俄,系两被告母亲,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同两被告。原告李拥军诉被告李怡晨、李怡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拥军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