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与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87号原告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65-1号1-15-3.法定代表人张从国,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从国,系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803、805室.法定代表人姜福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凯,系辽宁格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冬林,系辽宁格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