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舒绍虎、朱世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绍虎,朱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绍虎,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朱世勋,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舒绍虎与朱世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4月13日,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以(2016)浙0204民初197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世勋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朱世勋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