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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天嵘与魏光国、赵玲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嵘,魏光国,赵玲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792号原告:赵天嵘,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魏光国,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赵玲,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赵天嵘与被告魏光国、赵玲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赵天嵘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光国、赵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嵘撤诉。案件受理费2498.00元,减半收取计1249.00元,由原告赵天嵘负担。审判员 赵  冬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