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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卢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国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国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51号原告:卢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负责人:刘桂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某,男,1952年11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金与被告国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程中,原告吕成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金撤回对被告国某的起诉。审判员  朱丽冰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