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鹤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鹤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87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理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民,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鹤林,男,生于1963年6月1日,住古浪县。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鹤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恒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