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8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范建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范建龙,倪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8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青春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4611389-3。主要负责人:梁瑛。被执行人:范建龙,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倪华君,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范建龙、倪华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1184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范建龙、倪华君共同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通浅水湾1幢1单元2103室住宅房地产[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7)第SF100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17年4月25日,买受人许君梁以人民币13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拍卖的被执行人范建龙、倪华君共同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通浅水湾1幢1单元2103室住宅房地产[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7)第SF100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许君梁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君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许君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