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3执1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兆坤、陈学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兆坤,陈学胜,周苏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41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林兆坤,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学胜,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周苏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兆坤与被执行人陈学胜、周苏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学胜应归还原告林兆坤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周苏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学胜、周苏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学胜、周苏佺无银行存款,陈学胜名下位于罗源县××新村××楼××单元商品房已被查封拍卖(现已流拍),周苏佺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住宅区××#楼××单元商品房也被依法查封(暂未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