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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红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红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70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蔡红霞,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上诉人蔡红霞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2民初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蔡红霞上称,其与广西新伯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广西区域内,其中就包括了玉林市××州区,实际其工作地也在玉林市××州区,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本院指令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蔡红霞与广西新伯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广西区域内,蔡红霞受广西新伯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工作,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且申请劳动仲裁在南宁,上诉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在南宁,且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未在玉林市××州区设立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故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玉林市××州区辖区,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梁 冰审判员  钟 荣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