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文与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合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文,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3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玉俊,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马文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合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第4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文申请再审称:1、双方签订协议是客观真实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有移民政策做依据,该协议自成立之日起就应生效。2、马文在移民前已经取得了家庭承包田,移民后联合村委会按照移民政策在2011年5月13日给马文补足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饲料地和林地六亩,马文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3、联合村委会未履行约定是侵权行为,又把土地承包给他人,侵犯了马文的承包经营权。4、双方订立协议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不应由政府处理。5、该纠纷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双方签订的是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故应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马文与联合村委会虽然签订了两次协议,协议中约定对马文给予补地,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申请人未实际取得土地经营权。故双方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驳回马文起诉并无不当。马文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殷巨明审判员 李 懋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伟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