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战平、晏惠强因与被上诉人潘成杰、倪凡、王兵、陈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战平,晏惠强,潘成杰,倪凡,王兵,陈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战平。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惠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勤,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蓉,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成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均。上诉人吴战平、晏惠强因与被上诉人潘成杰、倪凡、王兵、陈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7年4月1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战平、晏惠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