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黎祖新、胡索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祖新,胡索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黎祖新,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被执行人:胡索娣,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黎祖新与胡索娣(2017)浙0282民初20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黎祖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