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董秀与周顺荣、杨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周顺荣,杨加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924号原告董秀,女,汉族,1972年2月27日生,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周顺荣,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杨加美,女,布朗族,1987年6月26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受理原告董秀与被告周顺荣、杨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周顺荣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在嵩明县,而是在昆明市盘龙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周顺荣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三期云岭邻里西区14幢—1—2层1室,被告周顺荣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被告周顺荣的经常居住地管辖,故本案应由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普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