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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光海、王洪洪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海,王洪洪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特3号申请人:陈光海,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监护人:陈某,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洪洪,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陈光海与被申请人王洪洪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经本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申请人陈光海并未向其所在基层组织申请指定监护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有可能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向申请人陈光海的法定监护人陈某告知上述法律规定,并进行释明后,申请人陈光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光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光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况洁琼 关注公众号“”